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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提出转诊,患者家属犹豫错过最佳治疗时机,事后却将医院告上法庭

医生提出转诊,患者家属犹豫错过最佳治疗时机,事后却将医院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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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1-06-23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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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北京一中院(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2019年发布了《北京一中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判白皮书》,总结了该院近8年审理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并且发布了十大典型案例。 这些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件对于未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是非常重要的,可以说,是以后案件审理的指引。从中,临床医生能学到些什么呢?本周分享的案件是一个关于转诊延误的病例。 案件回顾 李某于2016年1月5日因病到A医院治疗。1月8日11时,A医院对李某局麻下行左侧腹股沟斜疝无张力修补术,术中出现一过性言语不利等症状,经治科室于12时40分申请神经内科会诊并进行治疗。 当日16时,李某出现右侧肢体活动不利等症状。17时30分,A医院向李某家属做出了建议转上级医院诊治告知。22时转至B医院急诊。1月9日转至C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急性脑梗死等。 事后,李某以A医院存在过错为由将其诉至法院。 鉴定意见载明:医方在患者“首症”出现后的5小时向患者家属做出建议转上级医院诊治的告知,此后又延迟了4小时33分钟的时间方予转院,该延迟因素由谁所致及相应责任比例应由法院进行认定。 裁判要旨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延迟因素的过错方是谁的问题。 A医院在17:30建议转院,李某家属听取后表示需要商量。A医院有数次与李某家属沟通转院一事,李某家属在与医生多次沟通后,才在22:00左右同意转院。上述期间,A医院履行了告知义务,而是否转院的主动权应系李某家属决定,在A医院医生多次解释后,李某家属才同意转院,故此该延迟因素主要系李某家属所致。 A医院在履行转诊附随义务中,在患者“首症”出现后的5小时向患者家属做出建议转上级医院诊治的告知,未能及时消除李某家属对转院的各种疑虑,导致李某家属对转院的迟疑,对此,医院对造成转院迟延的发生存在次要责任。 故法院酌定医院对李某的损害后果承担15%的责任。 转院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每个医院都有自己的转院规定,具体流程,其核心内容来自于原卫生部制定的《医院工作制度》、《医院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和《医院工作制度的补充规定》。 对于转院,卫生部的制度是这样的: 1.医院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对不能诊治的病员,由科内讨论或由科主任提出,经医疗管理部门、或主管业务副院长、或医院总值班批准,提前与转入医院联系,征得同意后方可转院。 2. 病员转院应向患者本人或家属充分告知,如估计途中可能加重病情或死亡者,应留院处置,待病情稳定或危险过后,再行转院。 3. 较重病人转院时应派医护人员护送。病员转院时,应将病历摘要随病员转去。病员在转入医院出院时,应写治疗小结,交病案室,退回转出医院。转入疗养院的病员只带病历摘要。 大家一起来划划重点: 1.危重患者转院需要领导同意,从科主任到总值班/医务处/主管院长; 2.转院前要先与转入医院联系,征得同意; 3.转院前患方要知情同意; 4.病情不稳定、途中转运风险大的患者,需留院待病情稳定后再转院; 5.重症患者应派医护人员护送; 6.转院时,应将病历摘要随患者转去。 法律界在描述转院这一情况时,认为行为涉及的主要权利义务,主要涉及三方,即转出医疗机构、转入医疗机构和患者。各自有自己的权利,也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 转出医疗机构履行转院审核义务 医疗机构在接诊后对于不适宜在本级医疗机构进行诊疗的患者,应当及时进行转院审核,依法作出转院意见。转院意见一经作出,开具转院证明即发生法律效力,产生变更医疗合同法律关系的效果,但不能直接消灭转出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诊疗合同关系。 患者有转院知情同意权 医务人员应当就转院证明中的重要事项向患者进行说明,患者在知晓医务人员对其病情的判断、对转入医疗机构的建议,以及接受或拒绝转院的法律后果进行综合判断的基础上,作出是否同意转院的决定 。 转出医疗机构的继续诊疗义务与协助义务 患者在同意转院之前,转出医疗机构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与自身诊疗水平相符合的医疗服务;在同意转院之后,转出医疗机构仍然需要提供必要的协助,包括病历资料的对接、转入医疗机构相关资源的占用状况的确认及转运途中必要生命维持设施与人员的提供等。患者拒绝转院的,转出医疗机构在诊疗合同完全履行之前,不得自行终止法律关系。 转入医疗机构的优先诊疗义务 转入医疗机构应当预留出一定比例的医疗资源,用于接收转院患者,如优先安排床位、优先预约检查等。转入医疗机构认为转出医疗机构的转院意见确有不当的,不得拒绝履行优先诊疗义务。 简单总结一下,给医疗机构工作的小伙伴划划要点: 1.需不需要转院,医方要做决定,并且要及时作出决定; 2.医方作出决定后要与患方沟通,患方知情同意(最好有记录,有签字,录音录像更佳); 3.患方同意转院后,要先联系好转入医院(可以患方自行联系),安排好转院车辆(可用120); 4.医方应提供病历摘要,必要时提供医护陪同转院(特别是医方救护车转运时); 5.医方需要与转入医疗机构做好交接,病历资料、病情、已实施治疗方案等(文字版、手机沟通); 6.转院之前,医方做好转院准备,仍旧要积极救治,不能消极等待,这时医疗合同尚未终止; 7.患方拒绝转院,决绝离院,医方仍旧要尽力积极救治,不能单方面解除医疗合同。 如果是转入医疗机构,没有床位或收治能力就不要同意患者转入,如果同意患者转入就必须给予安排,优先检查、治疗。 遇到犹犹豫豫,要走不走的患者该怎么办? 虽然指导案件中没有透露过多的细节,但是可以想象出医方在术中出现并发症后,犹豫了数小时才建议转院。医方想让患者走,患方在犹豫是否要转院,数小时就过去了,可以说错过了疾病治疗的最佳时机。而转至第二家医院短时间后,再次转到第三家医院,转院前是否有提前沟通,也存质疑。 图源:摄图网 临床上常常遇到转院时,犹犹豫豫、举棋不定,列出各种理由的患方。有的患者认为医院在推诿,质疑医院的决定,不愿意转;有的家属怕折腾,到新医院就医难,花费多,又不愿意直接否定转院,犹犹豫豫;有的家属不做主,非要等能做主的到场。 遇到这种患者应该怎么做? 首先,最需要坚守的原则是救治不能停。无论患者转或不转,无论医方能或不能,只要家属不放弃,都要尽全力救治。 其次,告知一定要充分。曾经见过类似本案中的情况,一个急诊重症患者需要转院,家属人数众多,犹犹豫豫,一会儿同意转院,一会儿又不转,一会要检查治疗,一会儿又说再等等。 于是,医生的病程记录上数页都是记录沟通内容的,一直到患者最终转走。每一次沟通都记录在案,反映了患方整个犹豫等待的过程。每次记录包括准确的沟通时间、沟通地点、与患方哪个家属沟通的,医生向患方交代了哪些内容,家属是如何回应的。几点几分开具了何种检查,何种药物,交给了哪位家属,家属是否立即交费,几点几分催促家属,家属回应内容是什么。还描述了目前检查、治疗的目的是什么,基于哪个指南或诊疗规范,转院的目的、不转院的后果,非常详细。 并且,所有医方向患方交代的事项都有患方家属签名,做出转院或不转院的决定都有签名。那是我看过的最经典的转院前沟通记录,很少有医生能达到这种程度。当然,也可能是面对特定患者的非常做法,毕竟这样的记录会浪费大量的时间,也许是医生看出了这个患者家属有着特殊的想法,高风险所在。 最后,一定要在患者病情比较稳定的时候实施转运。如果不太稳定,要先留院给予救治措施,稳定后再转运。这一点很重要,不要认为人没有死在自己医院就没有责任或责任很小。危重患者不能由家属自行转院,一定要呼叫救护车转院。 在北京这种大城市,好医院很多,医疗水平参差不齐,每天都有很多患者转院,上转下、下转上、综合转专科、专科专综合,风险无处不在,小心谨慎才能长久。

医生提出转诊,患者家属犹豫错过最佳治疗时机,事后却将医院告上法庭

【概要描述】北京一中院(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2019年发布了《北京一中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判白皮书》,总结了该院近8年审理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并且发布了十大典型案例。

这些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件对于未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是非常重要的,可以说,是以后案件审理的指引。从中,临床医生能学到些什么呢?本周分享的案件是一个关于转诊延误的病例。

案件回顾

李某于2016年1月5日因病到A医院治疗。1月8日11时,A医院对李某局麻下行左侧腹股沟斜疝无张力修补术,术中出现一过性言语不利等症状,经治科室于12时40分申请神经内科会诊并进行治疗。

当日16时,李某出现右侧肢体活动不利等症状。17时30分,A医院向李某家属做出了建议转上级医院诊治告知。22时转至B医院急诊。1月9日转至C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急性脑梗死等。

事后,李某以A医院存在过错为由将其诉至法院。

鉴定意见载明:医方在患者“首症”出现后的5小时向患者家属做出建议转上级医院诊治的告知,此后又延迟了4小时33分钟的时间方予转院,该延迟因素由谁所致及相应责任比例应由法院进行认定。

裁判要旨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延迟因素的过错方是谁的问题。

A医院在17:30建议转院,李某家属听取后表示需要商量。A医院有数次与李某家属沟通转院一事,李某家属在与医生多次沟通后,才在22:00左右同意转院。上述期间,A医院履行了告知义务,而是否转院的主动权应系李某家属决定,在A医院医生多次解释后,李某家属才同意转院,故此该延迟因素主要系李某家属所致。

A医院在履行转诊附随义务中,在患者“首症”出现后的5小时向患者家属做出建议转上级医院诊治的告知,未能及时消除李某家属对转院的各种疑虑,导致李某家属对转院的迟疑,对此,医院对造成转院迟延的发生存在次要责任。

故法院酌定医院对李某的损害后果承担15%的责任。

转院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每个医院都有自己的转院规定,具体流程,其核心内容来自于原卫生部制定的《医院工作制度》、《医院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和《医院工作制度的补充规定》。

对于转院,卫生部的制度是这样的:

1.医院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对不能诊治的病员,由科内讨论或由科主任提出,经医疗管理部门、或主管业务副院长、或医院总值班批准,提前与转入医院联系,征得同意后方可转院。

2. 病员转院应向患者本人或家属充分告知,如估计途中可能加重病情或死亡者,应留院处置,待病情稳定或危险过后,再行转院。

3. 较重病人转院时应派医护人员护送。病员转院时,应将病历摘要随病员转去。病员在转入医院出院时,应写治疗小结,交病案室,退回转出医院。转入疗养院的病员只带病历摘要。

大家一起来划划重点:

1.危重患者转院需要领导同意,从科主任到总值班/医务处/主管院长;

2.转院前要先与转入医院联系,征得同意;

3.转院前患方要知情同意;

4.病情不稳定、途中转运风险大的患者,需留院待病情稳定后再转院;

5.重症患者应派医护人员护送;

6.转院时,应将病历摘要随患者转去。

法律界在描述转院这一情况时,认为行为涉及的主要权利义务,主要涉及三方,即转出医疗机构、转入医疗机构和患者。各自有自己的权利,也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

转出医疗机构履行转院审核义务

医疗机构在接诊后对于不适宜在本级医疗机构进行诊疗的患者,应当及时进行转院审核,依法作出转院意见。转院意见一经作出,开具转院证明即发生法律效力,产生变更医疗合同法律关系的效果,但不能直接消灭转出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诊疗合同关系。

患者有转院知情同意权

医务人员应当就转院证明中的重要事项向患者进行说明,患者在知晓医务人员对其病情的判断、对转入医疗机构的建议,以及接受或拒绝转院的法律后果进行综合判断的基础上,作出是否同意转院的决定 。

转出医疗机构的继续诊疗义务与协助义务

患者在同意转院之前,转出医疗机构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与自身诊疗水平相符合的医疗服务;在同意转院之后,转出医疗机构仍然需要提供必要的协助,包括病历资料的对接、转入医疗机构相关资源的占用状况的确认及转运途中必要生命维持设施与人员的提供等。患者拒绝转院的,转出医疗机构在诊疗合同完全履行之前,不得自行终止法律关系。

转入医疗机构的优先诊疗义务

转入医疗机构应当预留出一定比例的医疗资源,用于接收转院患者,如优先安排床位、优先预约检查等。转入医疗机构认为转出医疗机构的转院意见确有不当的,不得拒绝履行优先诊疗义务。

简单总结一下,给医疗机构工作的小伙伴划划要点:

1.需不需要转院,医方要做决定,并且要及时作出决定;

2.医方作出决定后要与患方沟通,患方知情同意(最好有记录,有签字,录音录像更佳);

3.患方同意转院后,要先联系好转入医院(可以患方自行联系),安排好转院车辆(可用120);

4.医方应提供病历摘要,必要时提供医护陪同转院(特别是医方救护车转运时);

5.医方需要与转入医疗机构做好交接,病历资料、病情、已实施治疗方案等(文字版、手机沟通);

6.转院之前,医方做好转院准备,仍旧要积极救治,不能消极等待,这时医疗合同尚未终止;

7.患方拒绝转院,决绝离院,医方仍旧要尽力积极救治,不能单方面解除医疗合同。

如果是转入医疗机构,没有床位或收治能力就不要同意患者转入,如果同意患者转入就必须给予安排,优先检查、治疗。

遇到犹犹豫豫,要走不走的患者该怎么办?

虽然指导案件中没有透露过多的细节,但是可以想象出医方在术中出现并发症后,犹豫了数小时才建议转院。医方想让患者走,患方在犹豫是否要转院,数小时就过去了,可以说错过了疾病治疗的最佳时机。而转至第二家医院短时间后,再次转到第三家医院,转院前是否有提前沟通,也存质疑。



图源:摄图网

临床上常常遇到转院时,犹犹豫豫、举棋不定,列出各种理由的患方。有的患者认为医院在推诿,质疑医院的决定,不愿意转;有的家属怕折腾,到新医院就医难,花费多,又不愿意直接否定转院,犹犹豫豫;有的家属不做主,非要等能做主的到场。

遇到这种患者应该怎么做?

首先,最需要坚守的原则是救治不能停。无论患者转或不转,无论医方能或不能,只要家属不放弃,都要尽全力救治。

其次,告知一定要充分。曾经见过类似本案中的情况,一个急诊重症患者需要转院,家属人数众多,犹犹豫豫,一会儿同意转院,一会儿又不转,一会要检查治疗,一会儿又说再等等。

于是,医生的病程记录上数页都是记录沟通内容的,一直到患者最终转走。每一次沟通都记录在案,反映了患方整个犹豫等待的过程。每次记录包括准确的沟通时间、沟通地点、与患方哪个家属沟通的,医生向患方交代了哪些内容,家属是如何回应的。几点几分开具了何种检查,何种药物,交给了哪位家属,家属是否立即交费,几点几分催促家属,家属回应内容是什么。还描述了目前检查、治疗的目的是什么,基于哪个指南或诊疗规范,转院的目的、不转院的后果,非常详细。

并且,所有医方向患方交代的事项都有患方家属签名,做出转院或不转院的决定都有签名。那是我看过的最经典的转院前沟通记录,很少有医生能达到这种程度。当然,也可能是面对特定患者的非常做法,毕竟这样的记录会浪费大量的时间,也许是医生看出了这个患者家属有着特殊的想法,高风险所在。

最后,一定要在患者病情比较稳定的时候实施转运。如果不太稳定,要先留院给予救治措施,稳定后再转运。这一点很重要,不要认为人没有死在自己医院就没有责任或责任很小。危重患者不能由家属自行转院,一定要呼叫救护车转院。

在北京这种大城市,好医院很多,医疗水平参差不齐,每天都有很多患者转院,上转下、下转上、综合转专科、专科专综合,风险无处不在,小心谨慎才能长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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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中院(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2019年发布了《北京一中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判白皮书》,总结了该院近8年审理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并且发布了十大典型案例。

这些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件对于未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是非常重要的,可以说,是以后案件审理的指引。从中,临床医生能学到些什么呢?本周分享的案件是一个关于转诊延误的病例。

案件回顾

李某于2016年1月5日因病到A医院治疗。1月8日11时,A医院对李某局麻下行左侧腹股沟斜疝无张力修补术,术中出现一过性言语不利等症状,经治科室于12时40分申请神经内科会诊并进行治疗。

当日16时,李某出现右侧肢体活动不利等症状。17时30分,A医院向李某家属做出了建议转上级医院诊治告知。22时转至B医院急诊。1月9日转至C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急性脑梗死等。

事后,李某以A医院存在过错为由将其诉至法院。

鉴定意见载明:医方在患者“首症”出现后的5小时向患者家属做出建议转上级医院诊治的告知,此后又延迟了4小时33分钟的时间方予转院,该延迟因素由谁所致及相应责任比例应由法院进行认定。

裁判要旨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延迟因素的过错方是谁的问题。

A医院在17:30建议转院,李某家属听取后表示需要商量。A医院有数次与李某家属沟通转院一事,李某家属在与医生多次沟通后,才在22:00左右同意转院。上述期间,A医院履行了告知义务,而是否转院的主动权应系李某家属决定,在A医院医生多次解释后,李某家属才同意转院,故此该延迟因素主要系李某家属所致。

A医院在履行转诊附随义务中,在患者“首症”出现后的5小时向患者家属做出建议转上级医院诊治的告知,未能及时消除李某家属对转院的各种疑虑,导致李某家属对转院的迟疑,对此,医院对造成转院迟延的发生存在次要责任。

故法院酌定医院对李某的损害后果承担15%的责任。

转院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每个医院都有自己的转院规定,具体流程,其核心内容来自于原卫生部制定的《医院工作制度》、《医院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和《医院工作制度的补充规定》。

对于转院,卫生部的制度是这样的:

1.医院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对不能诊治的病员,由科内讨论或由科主任提出,经医疗管理部门、或主管业务副院长、或医院总值班批准,提前与转入医院联系,征得同意后方可转院。

2. 病员转院应向患者本人或家属充分告知,如估计途中可能加重病情或死亡者,应留院处置,待病情稳定或危险过后,再行转院。

3. 较重病人转院时应派医护人员护送。病员转院时,应将病历摘要随病员转去。病员在转入医院出院时,应写治疗小结,交病案室,退回转出医院。转入疗养院的病员只带病历摘要。

大家一起来划划重点:

1.危重患者转院需要领导同意,从科主任到总值班/医务处/主管院长;

2.转院前要先与转入医院联系,征得同意;

3.转院前患方要知情同意;

4.病情不稳定、途中转运风险大的患者,需留院待病情稳定后再转院;

5.重症患者应派医护人员护送;

6.转院时,应将病历摘要随患者转去。

法律界在描述转院这一情况时,认为行为涉及的主要权利义务,主要涉及三方,即转出医疗机构、转入医疗机构和患者。各自有自己的权利,也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

转出医疗机构履行转院审核义务

医疗机构在接诊后对于不适宜在本级医疗机构进行诊疗的患者,应当及时进行转院审核,依法作出转院意见。转院意见一经作出,开具转院证明即发生法律效力,产生变更医疗合同法律关系的效果,但不能直接消灭转出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诊疗合同关系。

患者有转院知情同意权

医务人员应当就转院证明中的重要事项向患者进行说明,患者在知晓医务人员对其病情的判断、对转入医疗机构的建议,以及接受或拒绝转院的法律后果进行综合判断的基础上,作出是否同意转院的决定 。

转出医疗机构的继续诊疗义务与协助义务

患者在同意转院之前,转出医疗机构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与自身诊疗水平相符合的医疗服务;在同意转院之后,转出医疗机构仍然需要提供必要的协助,包括病历资料的对接、转入医疗机构相关资源的占用状况的确认及转运途中必要生命维持设施与人员的提供等。患者拒绝转院的,转出医疗机构在诊疗合同完全履行之前,不得自行终止法律关系。

转入医疗机构的优先诊疗义务

转入医疗机构应当预留出一定比例的医疗资源,用于接收转院患者,如优先安排床位、优先预约检查等。转入医疗机构认为转出医疗机构的转院意见确有不当的,不得拒绝履行优先诊疗义务。

简单总结一下,给医疗机构工作的小伙伴划划要点:

1.需不需要转院,医方要做决定,并且要及时作出决定;

2.医方作出决定后要与患方沟通,患方知情同意(最好有记录,有签字,录音录像更佳);

3.患方同意转院后,要先联系好转入医院(可以患方自行联系),安排好转院车辆(可用120);

4.医方应提供病历摘要,必要时提供医护陪同转院(特别是医方救护车转运时);

5.医方需要与转入医疗机构做好交接,病历资料、病情、已实施治疗方案等(文字版、手机沟通);

6.转院之前,医方做好转院准备,仍旧要积极救治,不能消极等待,这时医疗合同尚未终止;

7.患方拒绝转院,决绝离院,医方仍旧要尽力积极救治,不能单方面解除医疗合同。

如果是转入医疗机构,没有床位或收治能力就不要同意患者转入,如果同意患者转入就必须给予安排,优先检查、治疗。

遇到犹犹豫豫,要走不走的患者该怎么办?

虽然指导案件中没有透露过多的细节,但是可以想象出医方在术中出现并发症后,犹豫了数小时才建议转院。医方想让患者走,患方在犹豫是否要转院,数小时就过去了,可以说错过了疾病治疗的最佳时机。而转至第二家医院短时间后,再次转到第三家医院,转院前是否有提前沟通,也存质疑。

图源:摄图网

临床上常常遇到转院时,犹犹豫豫、举棋不定,列出各种理由的患方。有的患者认为医院在推诿,质疑医院的决定,不愿意转;有的家属怕折腾,到新医院就医难,花费多,又不愿意直接否定转院,犹犹豫豫;有的家属不做主,非要等能做主的到场。

遇到这种患者应该怎么做?

首先,最需要坚守的原则是救治不能停。无论患者转或不转,无论医方能或不能,只要家属不放弃,都要尽全力救治。

其次,告知一定要充分。曾经见过类似本案中的情况,一个急诊重症患者需要转院,家属人数众多,犹犹豫豫,一会儿同意转院,一会儿又不转,一会要检查治疗,一会儿又说再等等。

于是,医生的病程记录上数页都是记录沟通内容的,一直到患者最终转走。每一次沟通都记录在案,反映了患方整个犹豫等待的过程。每次记录包括准确的沟通时间、沟通地点、与患方哪个家属沟通的,医生向患方交代了哪些内容,家属是如何回应的。几点几分开具了何种检查,何种药物,交给了哪位家属,家属是否立即交费,几点几分催促家属,家属回应内容是什么。还描述了目前检查、治疗的目的是什么,基于哪个指南或诊疗规范,转院的目的、不转院的后果,非常详细。

并且,所有医方向患方交代的事项都有患方家属签名,做出转院或不转院的决定都有签名。那是我看过的最经典的转院前沟通记录,很少有医生能达到这种程度。当然,也可能是面对特定患者的非常做法,毕竟这样的记录会浪费大量的时间,也许是医生看出了这个患者家属有着特殊的想法,高风险所在。

最后,一定要在患者病情比较稳定的时候实施转运。如果不太稳定,要先留院给予救治措施,稳定后再转运。这一点很重要,不要认为人没有死在自己医院就没有责任或责任很小。危重患者不能由家属自行转院,一定要呼叫救护车转院。

在北京这种大城市,好医院很多,医疗水平参差不齐,每天都有很多患者转院,上转下、下转上、综合转专科、专科专综合,风险无处不在,小心谨慎才能长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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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EHA大会抢先看 | 卡非佐米多项研究重磅亮相 2024-06-23
第29届欧洲血液学会(EHA)年会将于2024年6月13日-16日在西班牙马德里隆重举行。作为欧洲血液学领域规模最大的国际会议,每年都吸引着来自世界各地的专家学者,一起分享并探讨有关血液学的创新理念及最新的科学和临床研究成果。卡非佐米是一种特异性、不可逆的新一代蛋白酶体抑制剂,标志着多发性骨髓瘤(MM)治疗药物研发的重要进展。本次大会将公布多项其在MM和POEMS综合征领域的应用新进展。小编特将相关内容汇总成文,以飨读者!    卡非佐米联合方案治疗MM,行之有效,安全可控!   摘要号:PB2757   标题:EFFICACY AND SAFETY OF THE CARFILZOMIB COMBINATION REGIMEN FOR PATIENTS WITH MULTIPLE MYELOMA IN CHINA: A REAL-WORLD ANALYSIS   中国MM患者接受卡非佐米联合方案治疗的总缓解率(ORR)达81%,在新诊断多发性骨髓瘤(NDMM)、首次复发、三线后、高危、既往耐药、合并髓外病变等亚组中,均展示出卓越的疗效,且安全可控。   结果:2021年中国批准了卡非佐米与地塞米松联合使用时的剂量为27 mg/m2,但仍缺乏真实世界数据。这项真实世界回顾性研究旨在评估卡非佐米联合方案治疗中国MM的疗效和安全性。研究共纳入61例患者,分为三组。A组包括9例接受卡非佐米一线治疗的NDMM患者;B组包括28例接受卡非佐米治疗的首次复发患者;C组包括24例接受卡非佐米作为三线或后续治疗的患者。治疗方案均为每周一次,剂量为36 mg/m2或70 mg/m2。   在48例疗效可评估患者中,卡非佐米联合疗法的ORR为81%,完全缓解(CR)率为13%,非常好的部分缓解(VGPR)率为10%,部分缓解(PR)率为58%。中位无进展生存期(PFS)未达到。   在亚组分析中,三组均显示了较高的ORR、CR和VGPR。具有 0、1 和2个高危因素患者的ORR分别为95%、66%和74%。根据既往耐药性的亚组分析显示,卡非佐米联合疗法仍然有效,ORR为90%,既往对蛋白酶体抑制剂(PI)耐药患者的ORR为50%,对免疫调节剂(IMiDs)耐药的患者ORR为100%,双重耐药患者的ORR为92%。24例无髓外病变患者的ORR为92%,而有髓外病变患者的ORR为100%。   最常见的血液学治疗期间出现的不良事件(TEAEs)是血小板减少(22%)、贫血(20%)、白细胞减少(20%)和中性粒细胞减少(16%)。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基线脑钠肽(BNP)正常或基线BNP升高的患者,卡非佐米联合治疗前后的BNP没有显著统计学差异。   结论:卡非佐米联合方案在治疗高危、既往耐药和有髓外病变的MM患者中表现出良好的疗效和安全性。同时,BNP值在治疗过程中也得到了控制。   摘要号:PB2733   标题:REAL-WORLD STUDY OF CARFILZOMIB-BASED CHEMOTHERAPY REGIMEN FOR THE TREATMENT OF MULTIPLE MYELOMA   卡非佐米联合方案治疗新诊断和复发/难治性MM患者,获得最高84.9%的ORR。在不同年龄段以及高危或有髓外病变的患者中,显示了一致的疗效和良好的安全性。   结果:在中国,MM的发病年龄呈年轻化趋势。该研究纳入了在四川省人民医院接受过至少2个周期卡非佐米治疗的65例MM患者,中位年龄66岁。在53例疗效可评价的患者中,14例接受卡非佐米作为一线治疗,20例在首次复发后接受卡非佐米治疗,14例接受卡非佐米作为三线或后续治疗,5例因对其他药物产生不良反应而改用卡非佐米。经过2个周期以卡非佐米为基础的化疗后,ORR为75.5%,其中32.1%达到PR,20.8%达到VGPR,7.5%达到CR,15.1%达到严格意义的完全缓解(sCR)。≥VGPR为43.4%。在53例患者的总体疗效评估中,最高ORR为84.9%,最高≥VGPR为71.7%,其中15.1%达到VGPR,18.9%达到CR,37.7%达到sCR。中位随访时间为8.0个月,中位PFS为12.0个月。在17例有髓外病变的患者中,ORR为76.4%,≥VGPR为47.1%。在基于mSMART分期的高危患者中,ORR为73.2%,≥VGPR为19.5%。不同治疗线数患者的PFS和总生存(OS)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FS:χ2=5.979,P=0.015;OS:χ2=4.879,P=0.027)。卡非佐米作为一线和首次复发治疗的疗效明显优于三线及三线后。   感染是最常见的不良反应(15.1%),其次是心血管AE(13.2%)。53例患者中无与治疗相关的死亡、输液反应或肿瘤溶解综合征。   结论:卡非佐米对MM患者有良好疗效,可作为新诊断和复发/难治患者的治疗选择。卡非佐米对髓外病变和基于mSMART分期的高危患者也有良好疗效。卡非佐米对年轻和老年患者都具有良好的耐受性和安全性,不良反应在可控范围内。   摘要号:PB2756   标题:EFFICACY AND SAFETY OF CARFILZOMIB PLUS POMALIDOMIDE AND DEXAMETHASONE AS SALVAGE THERAPY IN PATIENTS WITH RELAPSED/REFRACTORY MULTIPLE MYELOMA IN CHINA   KPd方案治疗RRMM患者ORR达86.8%。相较于已发表数据,CR、PR、VGPR和ORR组间比较差异显著。对70岁以上高龄患者也能取得VGPR的结果且多数患者可耐受。   结果:在中国,卡非佐米、泊马度胺和地塞米松(KPd)联合治疗MM的研究较少。这项回顾性研究则评估了KPd作为RRMM患者挽救疗法的有效性和安全性。共38例既往经过治疗的RRMM患者入组并接受了KPd治疗。经4个周期后,9例患者达到CR,15例患者达到VGPR,9例患者达到PR。ORR为86.8%。与已发表的数据相比,ORR、CR、PR和VGPR的组间比较差异显著(P<0.05)。在33例患者中,21例继续接受KPd方案,6例接受PD方案,5例继续接受达雷妥尤单抗维持治疗,3例因疾病进展进入其他临床试验。KPd方案与参照组B(cobimetinib+维奈克拉)相比,PFS无显著差异。OS在各组之间并无统计学差异。   对于6例1q21扩增但核型正常的患者,KPd方案似乎能够应对该高危风险因素。自体移植后复发的9例患者改用KPd方案后取得了积极的疗效,没有出现明显的血液毒性或其他AEs。在11例70岁以上的患者中,7例能够耐受KPd方案,并获得了VGPR的结果。   在安全性方面,AEs主要是中性粒细胞减少(89.5%)和贫血(63.2%)。仅3例患者出现了3级AEs,其他AEs均未超过2级。   结论:在中国,卡非佐米、泊马度胺和地塞米松联合疗法对RRMM患者显示出令人鼓舞的抗肿瘤活性和可控的安全性。   摘要号:P1992   标题:CLINICAL EFFICACY OF ISATUXIMAB PLUS CARFILZOMIB -DEXAMETHASONE IN RELAPSED/REFRACTORY MULTIPLE MYELOMA PATIENTS: A REAL-LIFE MULTI-CENTER RETROSPECTIVE EXPERIENCE   Isa-KD方案在RRMM患者中具有可观的疗效及良好的耐受性,最佳缓解ORR达84%,整体人群的中位PFS可达14个月。   结果:艾沙妥昔单抗与卡非佐米和地塞米松(Isa-KD)联合治疗RRMM方案的疗效和安全性仍有待探索。在这项多中心回顾性研究中,共纳入既往治疗线数为1-3线50例RRMM患者接受Isa-KD治疗。44%的入组患者为细胞遗传学高危,9例患者(18%)有髓外病变(EMD)。R-ISS分期I、II和III期的患者分别为18%、46%和16%。8%的患者出现严重肾功能障碍(肾小球滤过率<40ml/min)。大多数患者(82%)接受过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ASCT),其中52%接受来那度胺维持治疗;分别有38%和52%的患者来那度胺暴露和耐药。   整体人群的中位PFS为14个月,而在既往接受过多种治疗的患者中则较短(中位PFS未达到 vs 9个月,1线 vs ≥2线;危险比[HR]:2. 9; 95%CI: 1.1-7.4; P=0.02)。PFS在细胞遗传学高危为(9个月 vs 未达到;HR: 2.5; 95%CI:0.9-7.3; P=0.07),在EMD为(14 vs 19个月;HR: 2.1; 95%CI:0.7-6.1; P=0.14)。之前暴露过抗CD38药物与较差的预后显著相关(中位PFS:7个月 vs 19个月,抗CD38药物治疗 vs 未经过抗CD38药物治疗;HR:4.6;95%CI:1.5-14;P=0.003)。   治疗1个月后的ORR为74%,血液学指标持续改善,最佳缓解ORR为84%,其中CR为14%,VGPR和PR分别为50%和20%,达到最佳缓解的中位时间为3个月。数据截止时的中位随访时间为12个月,中位OS尚未达到。Isa-KD的耐受性良好,心脏AEs(高血压34%,心律失常10%)和肺炎(14%)是最常见的AE。   结论:该研究证实了Isa-KD在RRMM患者中的临床疗效和安全性;与IKEMA III期试验相比,该研究的实际人群中来那度胺暴露/难治率高、高危MM、EMD、肾功能障碍和ECOG评分低的患者尤其难治。然而,先前暴露于抗CD38单克隆抗体可能会降低联合用药的临床疗效,尤其是心脏AEs和肺炎并发症的风险会增加,因此在这组患者中使用该方案应慎重。   摘要号:P1967   标题:CARDIOVASCULAR TOXICITY AFTER CARFILZOMIB, LENALIDOMIDE, ANDDEXAMETHASONE COMBINATION CHEMOTHERAPY IN THE REAL-WORLD ASIAN PATIENTS WITH RELAPSED AND REFRACTORY MULTIPLE MYELOMA   基于卡非佐米的方案治疗后的心血管事件并未影响RRMM患者的PFS或OS,识别和管理潜在的高血压对减轻心血管不良事件至关重要。   结果:本研究评估了亚洲RRMM患者接受KRd治疗后心血管不良事件(CVAE)的发生率、风险因素和存活率。研究共纳入接受KRd治疗的364例RRMM患者的回顾性数据。中位年龄为63岁。在中位接受KRd治疗9个月(0-36个月)后,所有患者中有16%出现了CVAE。在KRd治疗中位9、21、16、31、8 和16个月后,分别有11%、3%、3%、1%、2%和3%的患者出现呼吸困难、高血压、充血性心力衰竭、缺血性心脏病、心律失常和静脉血栓栓塞。分别有13例(4%)和14例(4%)患者因CVAE而减量或停用卡非佐米。5例患者(1%)因CVAE而停止KRd治疗。   通过单变量分析,在年龄≥75岁、ECOG≥3、肌酐清除率<30 ml/min、血红蛋白<8g/dL、糖尿病、高血压、基础心脏病、脑血管疾病、曾接受硼替佐米、沙利度胺、多柔比星和环磷酰胺治疗以及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等影响心血管事件的因素中,高血压是唯一显著影响KRd治疗后CVAE发生的因素。然而KRd治疗后的CVAE并不影响研究队列的PFS或OS(图1 A和B)。     图1  研究队列的生存曲线。(A)PFS  (B)OS。   结论:在这一庞大的亚洲真实世界RRMM患者队列中,KRd治疗后CVAE的发生率与之前的前瞻性和回顾性研究类似。基于卡非佐米方案治疗后的心血管事件并未影响RRMM患者的PFS或OS
2024 EHA大会 ALL领域多项重磅研究结果先睹为快 2024-06-23
作为久负盛名的血液学学术盛会,第29届欧洲血液学协会(EHA)年会将于2024 年6月13日至16日正式召开,届时数以万计的血液领域工作者将汇聚西班牙马德里,共同分享血液学领域最新前沿进展。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ALL)血液系统常见的恶性肿瘤,发病率较高,严重危害患者生存。在过去数年间,随着新的ALL治疗方案的兴起,ALL患者的生存逐渐改善。其中,贝林妥欧单抗作为全球首个获批的CD3-CD19双特异性抗体,开启了ALL免疫治疗的新时代。   本次EHA大会已披露3篇贝林妥欧相关口头报告和21篇研究摘要,研究方向主要集中于初治ALL患者,包括全程治疗,MRD阴性患者巩固治疗等前沿探索方向。本文精选出8篇贝林妥欧单抗在前沿探索领域中的研究新进展,特邀各位专家先睹为快。   贝林妥欧单抗在新诊断ALL全程治疗中的应用   摘要号:S113   标题:BLINATUMOMAB ADDED TO PREPHASE AND CONSOLIDATION THERAPY IN ADULT B-ALL: A COMPARISON OF THE CONSECUTIVE HOVON-100 AND H-146 STUDIES   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成人患者经贝林妥欧单抗诱导和巩固治疗后,完全缓解CR率达95%,MRD阴性率达91%,预估4年EFS率为57%,4年OS率为76%。   结果:本研究为单臂临床II期HOVON(H)-146研究的结果更新,研究共纳入71例新确诊的CD19+ 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患者(含Ph+),中位随访时间43个月(33-62个月),患者中位年龄53岁(18-70岁)。55/71(77%)患者有≥1个高危因素。70例患者接受了贝林妥欧单抗完整的第一个周期治疗。经首个贝林妥欧单抗巩固治疗周期后,95%(56/59)患者达到CR,91%(51/56)患者实现MRD阴性。预估4年EFS率为57%。4年OS率为76%。Ph+ ALL患者(n=26)4年EFS率为68%,OS率为85%。Ph- ALL患者4年EFS率和OS率分别为49%和70%。26例患者成功接受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当前研究结果(H-146)与既往H-100研究(不使用贝林妥欧单抗,密集化疗方案相同)相比,≤40岁患者的4年OS率为86% vs. 74%,预估4年EFS率均为61%;>40岁患者的4年OS率为71% vs. 51%,4年EFS率为54% vs. 43%(图1)。     图1 根据年龄和Ph状态划分的患者EFS和OS率   与H-100研究结果相比,在诱导和巩固期化疗中加入贝林妥欧单抗可使患者有较好的预后,尤其>40岁患者获益明显。使用贝林妥欧单抗替代化疗,尤其在Ph+和老年患者中的使用,将成为未来的重要探索方向。   摘要号:P409   标题:BLINATUMOMAB INDUCTION THERAPY FOLLOWING REDUCED-DOSE CHEMOTHERAPY IN NEWLY DIAGNOSED ADULT PHILADELPHIA CHROMOSOME-NEGATIVE B-CELL ACUTE LYMPHOBLASTIC LEUKEMIA:MULTICENTRE, SINGLE ARM, PHASE 2 STUDY   成人Ph- B-ALL经降低剂量化疗联合贝林妥欧单抗诱导治疗后,复合完全缓解(CRc)率达94.3%,MRD阴性率达85.7%,预估1年OS和无进展生存(PFS)率分别为96.8%和79.4%。   结果:本研究为两阶段、单臂、临床II期(NCT05557110)研究,于2022年9月至2023年12月在中国江苏省5家白血病诊疗中心开展,旨在评估贝林妥欧单抗联合低剂量化疗方案在成人Ph- B-ALL中的疗效和安全性。主要研究终点为经1个周期诱导治疗后的CRc,次要研究终点为骨髓MRD、不良事件(AEs)和生存情况。共35例患者纳入研究,其中16例(45.7%)为青少年和青年(15-39岁),19例(54.3%)为中老年(40-65岁),48%患者有不良预后相关的细胞遗传/分子风险因素。经减毒化疗方案和贝林妥欧单抗治疗,总人群CRc为94.3%(95% CI:81–98),33例患者获得缓解。30/35例(85.7%)患者为MRD阴性。标准风险组和不良风险组患者的复合缓解率分别为100%(18/18)和88.2% (15/17)(P=0.23)。持续延长使用贝林妥欧单抗至4周,CRc达100%(95% CI: 90–100),所有患者实现CR。经9.3个月中位随访时间(IQR: 4.7–10.9个月),患者预估1年OS率为96.8%(95% CI: 85.0–99.4),1年PFS率为79.4%(95% CI: 63.5–89.5)。在与使用化疗诱导治疗的35例既往患者匹配分析结果显示,贝林妥欧单抗展现出优越的疗效和安全性,可改善患者生存。   贝林妥欧单抗联合低剂量化疗诱导方案能够有效治疗成人Ph-ALL,即使是有不良风险因素的患者也可实现缓解,有望成为前线治疗手段。   摘要号:P416   标题:BLINATUMOMAB ALTERNATING WITH LOW-INTENSITY CHEMOTHERAPY (LIC) IN OLDER ADULTS WITH NEWLY DIAGNOSED B-CELL ACUTE LYMPHOBLASTIC LEUKEMIA (ALL): SAFETY RUN-IN FOLLOW-UP FOR THE PHASE 3 GOLDEN GATE STUDY   GOLDEN GATE研究中贝林妥欧单抗与低强度化疗(LIC)在诱导治疗阶段交替使用安全性整体可控,不良事件较轻且可逆,未出现因神经性不良反应而永久停药的病例。接受贝林妥欧单抗+LIC治疗的患者CR率达92.9%,CR患者中,11例(84.6%)MRD阴性。   结果:GOLDEN GATE研究为贝林妥欧单抗的关键Ⅲ期研究,旨在探究在诱导、巩固和维持阶段使用贝林妥欧单抗治疗的疗效。数据截止时间为2023年11月17日,中位治疗时间为6.7个月(0.2-20.1),14例患者接受贝林妥欧单抗+LIC治疗。中位年龄为70岁(57-78岁),其中7例(50.0%)>70岁,10例患者(71.4%)在诊断时有骨髓原始细胞比例≥为50%。6例患者发生了与贝林妥欧单抗相关的1级或3级神经毒性不良事件(AE),除1例患者外,其余均是可逆的。没有患者因神经性AE而永久停止贝林妥欧单抗治疗。没有出现3级以上的细胞因子释放综合征或与贝林妥欧单抗治疗相关的神经系统不良事件。未出现治疗相关性死亡病例。接受贝林妥欧单抗+LIC治疗的14名患者中有13名(92.9%)在治疗14周左右(完成C1和C2诱导治疗)获得完全缓解(CR)。CR患者中,11例(84.6%)MRD阴性(见图2)。    图2 总体患者的治疗反应   贝林妥欧单抗与LIC交替使用显示出良好的安全性,且对新诊断Ph-B-ALL的老年患者有效。   摘要号:P427   标题:COMBINATION OF THIRD GENERATION TKI OLVEREMBATINIB AND CHEMOTHERAPY OR BLINATUMOMAB FOR NEW DIAGNOSED ADULT PH+ ALL PATIENTS   贝林妥欧单抗与奥雷巴替尼联合治疗1年内成人Ph+ ALL患者OS率达100%,EFS为90%,表现出比奥雷巴替尼联合化疗更好的临床疗效。   结果:患者中位年龄为40岁。中位随访时间为16个月,所有患者在治疗一个周期后达到完全缓解(CR)。对于整个队列,28例患者(90.3%)在三个月内达到完全分子缓解(CMR)。在TKI+化疗队列中有16例(84.2%)患者3个月内实现了CMR,在TKI+BITE(贝林妥欧单抗)队列中有12例(100%)患者3个月内实现了CMR,所有队列1年总生存率(OS)为93.1%,无事件生存率(EFS)为78.4%,TKI+化疗队列的1年OS为96.2%,EFS为71.5%,TKI+BITE队列的1年OS为100%,EFS为90.0%。(见图3b和c)。    图3 患者的治疗反应   本研究显示了奥雷巴替尼联合化疗或贝林妥欧单抗治疗成人Ph+ ALL的疗效及安全性。临床结果显示患者获得良好的1年生存率和CMR。TKI+化疗组和TKI+BITE组均表现出良好的临床疗效,但TKI+BITE组比TKI +化疗组表现出更好的生存获益。   贝林妥欧单抗用于新诊断患者(MRD+/MRD-)的巩固治疗   摘要号:S112   标题:BLINATUMOMAB AS CONSOLIDATION IN A PAEDIATRIC PROTOCOL LEADS TO HIGH RATES OF END-CONSOLIDATION MRD NEGATIVITY AND EXCELLENT OUTCOMES IN AYA ALL – FINAL RESULTS OF THE ALLG ALL09 "SUBLIME" STUDY   贝林妥欧单抗作为ALL的巩固治疗显著提升79天MRD阴性率,79天MRD阴性患者2年无事件生存率(DFS)和总生存率(OS)达到100%.   结果:从2019年4月到2022年4月,共有55名患者入组,中位随访时间为739天(638-932天)。中位年龄为25岁(16-39岁)。54.5%为男性患者。在初次就诊时,91%的患者白细胞计数(WCC)低于100 x 109/L,7.3%存在髓外疾病,其中5.5%有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在79天时,52名可评估的患者均达到了形态学完全缓解(CR),MRD阴性率从ALL06方案的60%提高到ALL09队列的70.8%(p=0.025)。79天MRD阴性队列的2年DFS和OS均为100%。   用贝林妥欧单抗作为巩固治疗与之前的ALL06方案相比,与第79天MRD阴性缓解率显著提升,患者以更快的速度进入到疾病治疗的下一阶段,并且最终获得了较为理想的2年DFS和OS率。   摘要号:S111   标题:BLINATUMOMAB FOR FIRST LINE TREATMENT IN INTERMEDIATE AND HIGH RISK DOWN SYNDROME B-CELL ACUTE LYMPHOBLASTIC LEUKAEMIA: INITIAL FINDINGS FROM THE ALLTOGETHER1 DS TRIAL 贝林妥欧单抗作为一线治疗用于具有中高风险罹患急性B淋巴细胞白血病的唐氏综合征患者群体时,与UKALL 2011试验巩固治疗方案相比,总体不良反应有所改善,且第1周期末的MRD清除率良好。 结果:从2021年3月至2023年12月,共33例新诊断CD19阳性,诱导后MRD阳性的B-ALL患者入组,患者年龄0-25岁。患者接受了两个28天周期的贝林妥欧单抗巩固化疗替代方案,治疗反应在第1周期的第15天和第28天,以及第2周期的第28天通过流式细胞术/分子技术进行评估,结果与来自UKALL 2011试验人群的结果进行对比。在入组患者中,39%(13/33)患者发生了CTCAE标准下的3/4级不良事件(AE),该比例显著低于UKALL 2011试验巩固治疗方案的不良事件发生率(77.3%,p= 0.0057)。中位随访时间为15个月(6.4-22.1个月),91%的患者(31/33例)第1周期治疗结束时未检测到微小残留病(MRD)。在最终随访阶段,未发现死亡/复发/继发肿瘤等事件。 对于伴有唐氏综合症的B-ALL患者,贝林妥欧单抗作为巩固化疗的替代方案表现出了良好疗效,其MRD清除率远高于预期的61
EHA速递:靶向治疗强强联合,为CLL患者带来更显著获益 2024-05-27
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CLL)是B细胞淋巴瘤的一种亚型,主要发生在中老年人群,临床进展相对缓慢,在我国的发病率逐年上升。近年来, 随着BTK抑制剂, BCL-2抑制剂、抗CD20单抗等新药的不断涌现,CLL的治疗和预后发生了巨大的改变。靶向联合治疗的探索给CLL患者提供了新的选择,大量的临床试验探索了BTK抑制剂和维奈克拉的组合。这些治疗方案疗效显著,同时允许采用全口服方案和固定疗程。目前伊布替尼与维奈克拉相关研究已经随访到5-6年,长期随访结果回答了疗效安全性和停药的多重问题, 并已在EMA获批,树立了CLL 治疗新标杆。本次EHA会议已公布多篇靶向联合治疗的结果,总结如下。   P675:II期CAPTIVATE研究5.5年随访:伊布替尼联合维奈克拉固定疗程治疗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小淋巴细胞淋巴瘤高危亚组的结局   作者:Ryan Jacobs, William Wierda, Paul M. Barr, John Allan, Tanya Siddiqi, Alessandra Tedeschi, Thomas Kipps, Susan O’Brien, Xavier Badoux, Andrea Visentin, Masa Lasica, Dennis Carney, Anna Elinder-Camburn, Javier De La Serna, Edith Szafer-Glusman, Cathy Zhou, Anita Szoke, James P Dean, Constantine Tam, Paolo Ghia   目的:报告CAPTIVATE研究的FD队列中具有高危基因组特征的患者的结局,以及FD队列和MRD队列安慰剂组患者的再治疗结局。   方法:年龄≤70岁的CLL/SLL初治患者先接受3个周期的Ibr治疗,然后接受12个周期的Ibr+Ven治疗。   结果:在中位随访时间为61.2个月(范围:0.8-66.3)的FD队列(n = 159)中,5年无进展生存率(PFS)和总生存率(OS)(95% CI)分别为67%(59-74)和96%(91-98)。高危基因特征的患者的5年PFS率(95%CI)为:del(17p)/突变TP53 41%(21-59),复杂核型57%(37-72),del(11q)64%(30-85),和未突变的IGHV 68%(50-80)(如下表所示)。Ibr再治疗的中位时间为21.9个月(范围:0.03-50.4),22例可评价患者的总缓解率(ORR)为86%。Ibr + Ven再治疗的中位时间为13.8个月(范围:3.7-15.1),7例可评价患者的ORR为71%。     结论:5.5年随访,Ibr + Ven在FD队列具有高危基因组特征的患者以及总体患者中持续提供有临床意义的PFS。在Ibr+Ven方案治疗后需要后续治疗的患者中,基于Ibr的再治疗提供了有前景的缓解。       P1835:I+V与V + G治疗有合并症的初治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CLL)患者的交叉研究比较   作者:Francisco Javier Lopez Jimenez, Jose Angel Hernandez Rivas, Suzy Van Sanden, Joris Diels, Līva Andersone   目的:评价固定疗程I+V和V+G治疗有合并症的CLL初治患者的相对疗效。   方法:使用了CLL14研究中位随访39.6个月(Al-Sawaf 2020)和52.4个月(Al-Sawaf 2021),和GLOW研究中位随访46个月的个体患者水平(IPD)数据, 按照国家卫生与保健研究所的指南进行了锚定匹配调整的间接治疗比较(MAIC)。首先根据CLL14标准将患者从GLOW 研究的个体患者水平数据中排除,对其余患者进行重新加权,使两项研究的平均基线特征相。然后使用贝叶斯间接治疗比较,将GLOW的重新加权相对疗效与CLL14报告的相对疗效进行比较。     结果:两项试验的比较分析结果表明,I + V比V + G改善了PFS,TTNT和OS,概率超过97%(如下表)。   结论:该分析表明I + V在PFS、TTNT和OS方面优于V+G。   S162:伊布替尼, 奥妥珠单抗联合维奈克拉治疗CLL的固定疗程II期试验的7年更新数据   作者: Kerry Rogers, Ying Huang, Seema Bhat, Tzyy-Jye Doong, Cara Grantier, Adam Kittai, Arletta Lozanski, Gerard Lozanski, Kami Maddocks, Charlene Mao, Mollie Moran, Christopher Oakes, Ellen Sass, Swetha Suresh, John Byrd, Jennifer Woyach   目的:分析评估奥妥珠单抗,伊布替尼和维奈克拉联合治疗后的PFS以及与uMRD状态相关的因素。   方法:纳入初治(TN)或复发/难治性(RR)(≥1种既往治疗)的CLL患者参加研究。采用Kaplan-Meier法分析PFS和总生存期(OS)。   结果:共有75例患者在3个队列中接受治疗,RR队列的中位PFS为81.8 (95%CI:57.3-NR)个月,TN1队列为88.5(95%CI:80.6-NR)个月。TN2队列未达到中位PFS,48个月PFS估计值为91.8% (95%CI:71.1-97.9)。所有队列均未达到中位总生存期(OS),RR,TN1和TN2的48个月OS估算值分别为100%, 95.7%和91.8%(如图)。   结论:超过一年的有限疗程治疗有持久的疗效。在uMRD状态的患者中未观察到更长的PFS,仅基线β2M在多变量分析中与PFS相关。   P699: GLOW 研究的6年TTNT外推曲线:伊布替尼联合维奈克拉一线治疗为老年/Unfit CLL患者提供了长时间无治疗期   作者:Santiago Ossorio Prendes, Vicente Gimeno, Jose Angel Hernandez Rivas, Francisco Javier Lopez Jimenez, Joris Diels, Claudio Schioppa, Ana Alfayate Lobo, Teresa Domínguez-Lubillo   目的:通过参数模型,对GLOW试验中开始I + V固定疗程治疗的患者模拟6年TTNT,预估I + V治疗结束5年后,无需后续抗癌治疗的患者比例。   方法:对TTNT Kaplan Meier(KM)数据应用生存分布函数进行外推。   结果:截至数据截止日期(2022年9月),有8例患者(7.55%)在FD I + V后开始后续治疗。基于不同的参数模型,第6年时后续治疗的患者预估的百分比范围为87.0%-88.5%。   结论:第6年时约87%接受该联合治疗的患者不需要二线治疗,对于初治老年和/unfit CLL患者,有希望实现长时间无治疗期。但是,还需要进行前瞻性长期研究以进一步验证该治疗策略在真实世界临床环境中的持久性和疗效。     PB2556: GLOW和CAPTIVATE固定疗程研究中纳入的西班牙患者的特征和结局:伊布替尼联合维奈克拉一线治疗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作者:Jose Angel Hernandez Rivas, Francisco Javier Lopez Jimenez, Santiago Ossorio Prendes, Pau Abrisqueta, Maria Fatima De La Cruz Vicente, Laura Magnano Mayer, José María Arguiñano Pérez, Marcos Gonzalez Diaz, Javier De La Serna, Anita Szoke, Lynne Neumayr, Joris Diels, Claudio Schioppa, Eva Rubio Azpeitia, Teresa Domínguez-Lubillo   目的:分析在GLOW或CAPTIVATE研究中接受I + V固定疗程治疗的西班牙初治CLL患者的基线特征,疗效和安全性结局。   方法:对入组GLOW和CAPTIVATE研究的 FD队列的西班牙CLL患者的汇总数据进行事后分析,评价这些患者的临床结局。   结果:本分析的研究规模为27例患者。中位随访时间为49.7个月,未达到中位PFS,OS和TTNT。4年PFS,OS和TTNT估计值分别为80.0%、96.0%和83.6%(如下图)。ORR为96.3%,63.0%的患者达到CR/CRi。安全性特征与伊布替尼和维奈克拉的既往结果一致,报告的不良事件大多可控。   结论:I + V在西班牙CLL初治患者队列中有效且耐受性良好,该结果与GLOW和CAPTIVATE临床试验的主要队列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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