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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提出转诊,患者家属犹豫错过最佳治疗时机,事后却将医院告上法庭

医生提出转诊,患者家属犹豫错过最佳治疗时机,事后却将医院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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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1-06-23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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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北京一中院(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2019年发布了《北京一中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判白皮书》,总结了该院近8年审理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并且发布了十大典型案例。 这些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件对于未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是非常重要的,可以说,是以后案件审理的指引。从中,临床医生能学到些什么呢?本周分享的案件是一个关于转诊延误的病例。 案件回顾 李某于2016年1月5日因病到A医院治疗。1月8日11时,A医院对李某局麻下行左侧腹股沟斜疝无张力修补术,术中出现一过性言语不利等症状,经治科室于12时40分申请神经内科会诊并进行治疗。 当日16时,李某出现右侧肢体活动不利等症状。17时30分,A医院向李某家属做出了建议转上级医院诊治告知。22时转至B医院急诊。1月9日转至C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急性脑梗死等。 事后,李某以A医院存在过错为由将其诉至法院。 鉴定意见载明:医方在患者“首症”出现后的5小时向患者家属做出建议转上级医院诊治的告知,此后又延迟了4小时33分钟的时间方予转院,该延迟因素由谁所致及相应责任比例应由法院进行认定。 裁判要旨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延迟因素的过错方是谁的问题。 A医院在17:30建议转院,李某家属听取后表示需要商量。A医院有数次与李某家属沟通转院一事,李某家属在与医生多次沟通后,才在22:00左右同意转院。上述期间,A医院履行了告知义务,而是否转院的主动权应系李某家属决定,在A医院医生多次解释后,李某家属才同意转院,故此该延迟因素主要系李某家属所致。 A医院在履行转诊附随义务中,在患者“首症”出现后的5小时向患者家属做出建议转上级医院诊治的告知,未能及时消除李某家属对转院的各种疑虑,导致李某家属对转院的迟疑,对此,医院对造成转院迟延的发生存在次要责任。 故法院酌定医院对李某的损害后果承担15%的责任。 转院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每个医院都有自己的转院规定,具体流程,其核心内容来自于原卫生部制定的《医院工作制度》、《医院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和《医院工作制度的补充规定》。 对于转院,卫生部的制度是这样的: 1.医院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对不能诊治的病员,由科内讨论或由科主任提出,经医疗管理部门、或主管业务副院长、或医院总值班批准,提前与转入医院联系,征得同意后方可转院。 2. 病员转院应向患者本人或家属充分告知,如估计途中可能加重病情或死亡者,应留院处置,待病情稳定或危险过后,再行转院。 3. 较重病人转院时应派医护人员护送。病员转院时,应将病历摘要随病员转去。病员在转入医院出院时,应写治疗小结,交病案室,退回转出医院。转入疗养院的病员只带病历摘要。 大家一起来划划重点: 1.危重患者转院需要领导同意,从科主任到总值班/医务处/主管院长; 2.转院前要先与转入医院联系,征得同意; 3.转院前患方要知情同意; 4.病情不稳定、途中转运风险大的患者,需留院待病情稳定后再转院; 5.重症患者应派医护人员护送; 6.转院时,应将病历摘要随患者转去。 法律界在描述转院这一情况时,认为行为涉及的主要权利义务,主要涉及三方,即转出医疗机构、转入医疗机构和患者。各自有自己的权利,也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 转出医疗机构履行转院审核义务 医疗机构在接诊后对于不适宜在本级医疗机构进行诊疗的患者,应当及时进行转院审核,依法作出转院意见。转院意见一经作出,开具转院证明即发生法律效力,产生变更医疗合同法律关系的效果,但不能直接消灭转出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诊疗合同关系。 患者有转院知情同意权 医务人员应当就转院证明中的重要事项向患者进行说明,患者在知晓医务人员对其病情的判断、对转入医疗机构的建议,以及接受或拒绝转院的法律后果进行综合判断的基础上,作出是否同意转院的决定 。 转出医疗机构的继续诊疗义务与协助义务 患者在同意转院之前,转出医疗机构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与自身诊疗水平相符合的医疗服务;在同意转院之后,转出医疗机构仍然需要提供必要的协助,包括病历资料的对接、转入医疗机构相关资源的占用状况的确认及转运途中必要生命维持设施与人员的提供等。患者拒绝转院的,转出医疗机构在诊疗合同完全履行之前,不得自行终止法律关系。 转入医疗机构的优先诊疗义务 转入医疗机构应当预留出一定比例的医疗资源,用于接收转院患者,如优先安排床位、优先预约检查等。转入医疗机构认为转出医疗机构的转院意见确有不当的,不得拒绝履行优先诊疗义务。 简单总结一下,给医疗机构工作的小伙伴划划要点: 1.需不需要转院,医方要做决定,并且要及时作出决定; 2.医方作出决定后要与患方沟通,患方知情同意(最好有记录,有签字,录音录像更佳); 3.患方同意转院后,要先联系好转入医院(可以患方自行联系),安排好转院车辆(可用120); 4.医方应提供病历摘要,必要时提供医护陪同转院(特别是医方救护车转运时); 5.医方需要与转入医疗机构做好交接,病历资料、病情、已实施治疗方案等(文字版、手机沟通); 6.转院之前,医方做好转院准备,仍旧要积极救治,不能消极等待,这时医疗合同尚未终止; 7.患方拒绝转院,决绝离院,医方仍旧要尽力积极救治,不能单方面解除医疗合同。 如果是转入医疗机构,没有床位或收治能力就不要同意患者转入,如果同意患者转入就必须给予安排,优先检查、治疗。 遇到犹犹豫豫,要走不走的患者该怎么办? 虽然指导案件中没有透露过多的细节,但是可以想象出医方在术中出现并发症后,犹豫了数小时才建议转院。医方想让患者走,患方在犹豫是否要转院,数小时就过去了,可以说错过了疾病治疗的最佳时机。而转至第二家医院短时间后,再次转到第三家医院,转院前是否有提前沟通,也存质疑。 图源:摄图网 临床上常常遇到转院时,犹犹豫豫、举棋不定,列出各种理由的患方。有的患者认为医院在推诿,质疑医院的决定,不愿意转;有的家属怕折腾,到新医院就医难,花费多,又不愿意直接否定转院,犹犹豫豫;有的家属不做主,非要等能做主的到场。 遇到这种患者应该怎么做? 首先,最需要坚守的原则是救治不能停。无论患者转或不转,无论医方能或不能,只要家属不放弃,都要尽全力救治。 其次,告知一定要充分。曾经见过类似本案中的情况,一个急诊重症患者需要转院,家属人数众多,犹犹豫豫,一会儿同意转院,一会儿又不转,一会要检查治疗,一会儿又说再等等。 于是,医生的病程记录上数页都是记录沟通内容的,一直到患者最终转走。每一次沟通都记录在案,反映了患方整个犹豫等待的过程。每次记录包括准确的沟通时间、沟通地点、与患方哪个家属沟通的,医生向患方交代了哪些内容,家属是如何回应的。几点几分开具了何种检查,何种药物,交给了哪位家属,家属是否立即交费,几点几分催促家属,家属回应内容是什么。还描述了目前检查、治疗的目的是什么,基于哪个指南或诊疗规范,转院的目的、不转院的后果,非常详细。 并且,所有医方向患方交代的事项都有患方家属签名,做出转院或不转院的决定都有签名。那是我看过的最经典的转院前沟通记录,很少有医生能达到这种程度。当然,也可能是面对特定患者的非常做法,毕竟这样的记录会浪费大量的时间,也许是医生看出了这个患者家属有着特殊的想法,高风险所在。 最后,一定要在患者病情比较稳定的时候实施转运。如果不太稳定,要先留院给予救治措施,稳定后再转运。这一点很重要,不要认为人没有死在自己医院就没有责任或责任很小。危重患者不能由家属自行转院,一定要呼叫救护车转院。 在北京这种大城市,好医院很多,医疗水平参差不齐,每天都有很多患者转院,上转下、下转上、综合转专科、专科专综合,风险无处不在,小心谨慎才能长久。

医生提出转诊,患者家属犹豫错过最佳治疗时机,事后却将医院告上法庭

【概要描述】北京一中院(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2019年发布了《北京一中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判白皮书》,总结了该院近8年审理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并且发布了十大典型案例。

这些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件对于未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是非常重要的,可以说,是以后案件审理的指引。从中,临床医生能学到些什么呢?本周分享的案件是一个关于转诊延误的病例。

案件回顾

李某于2016年1月5日因病到A医院治疗。1月8日11时,A医院对李某局麻下行左侧腹股沟斜疝无张力修补术,术中出现一过性言语不利等症状,经治科室于12时40分申请神经内科会诊并进行治疗。

当日16时,李某出现右侧肢体活动不利等症状。17时30分,A医院向李某家属做出了建议转上级医院诊治告知。22时转至B医院急诊。1月9日转至C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急性脑梗死等。

事后,李某以A医院存在过错为由将其诉至法院。

鉴定意见载明:医方在患者“首症”出现后的5小时向患者家属做出建议转上级医院诊治的告知,此后又延迟了4小时33分钟的时间方予转院,该延迟因素由谁所致及相应责任比例应由法院进行认定。

裁判要旨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延迟因素的过错方是谁的问题。

A医院在17:30建议转院,李某家属听取后表示需要商量。A医院有数次与李某家属沟通转院一事,李某家属在与医生多次沟通后,才在22:00左右同意转院。上述期间,A医院履行了告知义务,而是否转院的主动权应系李某家属决定,在A医院医生多次解释后,李某家属才同意转院,故此该延迟因素主要系李某家属所致。

A医院在履行转诊附随义务中,在患者“首症”出现后的5小时向患者家属做出建议转上级医院诊治的告知,未能及时消除李某家属对转院的各种疑虑,导致李某家属对转院的迟疑,对此,医院对造成转院迟延的发生存在次要责任。

故法院酌定医院对李某的损害后果承担15%的责任。

转院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每个医院都有自己的转院规定,具体流程,其核心内容来自于原卫生部制定的《医院工作制度》、《医院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和《医院工作制度的补充规定》。

对于转院,卫生部的制度是这样的:

1.医院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对不能诊治的病员,由科内讨论或由科主任提出,经医疗管理部门、或主管业务副院长、或医院总值班批准,提前与转入医院联系,征得同意后方可转院。

2. 病员转院应向患者本人或家属充分告知,如估计途中可能加重病情或死亡者,应留院处置,待病情稳定或危险过后,再行转院。

3. 较重病人转院时应派医护人员护送。病员转院时,应将病历摘要随病员转去。病员在转入医院出院时,应写治疗小结,交病案室,退回转出医院。转入疗养院的病员只带病历摘要。

大家一起来划划重点:

1.危重患者转院需要领导同意,从科主任到总值班/医务处/主管院长;

2.转院前要先与转入医院联系,征得同意;

3.转院前患方要知情同意;

4.病情不稳定、途中转运风险大的患者,需留院待病情稳定后再转院;

5.重症患者应派医护人员护送;

6.转院时,应将病历摘要随患者转去。

法律界在描述转院这一情况时,认为行为涉及的主要权利义务,主要涉及三方,即转出医疗机构、转入医疗机构和患者。各自有自己的权利,也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

转出医疗机构履行转院审核义务

医疗机构在接诊后对于不适宜在本级医疗机构进行诊疗的患者,应当及时进行转院审核,依法作出转院意见。转院意见一经作出,开具转院证明即发生法律效力,产生变更医疗合同法律关系的效果,但不能直接消灭转出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诊疗合同关系。

患者有转院知情同意权

医务人员应当就转院证明中的重要事项向患者进行说明,患者在知晓医务人员对其病情的判断、对转入医疗机构的建议,以及接受或拒绝转院的法律后果进行综合判断的基础上,作出是否同意转院的决定 。

转出医疗机构的继续诊疗义务与协助义务

患者在同意转院之前,转出医疗机构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与自身诊疗水平相符合的医疗服务;在同意转院之后,转出医疗机构仍然需要提供必要的协助,包括病历资料的对接、转入医疗机构相关资源的占用状况的确认及转运途中必要生命维持设施与人员的提供等。患者拒绝转院的,转出医疗机构在诊疗合同完全履行之前,不得自行终止法律关系。

转入医疗机构的优先诊疗义务

转入医疗机构应当预留出一定比例的医疗资源,用于接收转院患者,如优先安排床位、优先预约检查等。转入医疗机构认为转出医疗机构的转院意见确有不当的,不得拒绝履行优先诊疗义务。

简单总结一下,给医疗机构工作的小伙伴划划要点:

1.需不需要转院,医方要做决定,并且要及时作出决定;

2.医方作出决定后要与患方沟通,患方知情同意(最好有记录,有签字,录音录像更佳);

3.患方同意转院后,要先联系好转入医院(可以患方自行联系),安排好转院车辆(可用120);

4.医方应提供病历摘要,必要时提供医护陪同转院(特别是医方救护车转运时);

5.医方需要与转入医疗机构做好交接,病历资料、病情、已实施治疗方案等(文字版、手机沟通);

6.转院之前,医方做好转院准备,仍旧要积极救治,不能消极等待,这时医疗合同尚未终止;

7.患方拒绝转院,决绝离院,医方仍旧要尽力积极救治,不能单方面解除医疗合同。

如果是转入医疗机构,没有床位或收治能力就不要同意患者转入,如果同意患者转入就必须给予安排,优先检查、治疗。

遇到犹犹豫豫,要走不走的患者该怎么办?

虽然指导案件中没有透露过多的细节,但是可以想象出医方在术中出现并发症后,犹豫了数小时才建议转院。医方想让患者走,患方在犹豫是否要转院,数小时就过去了,可以说错过了疾病治疗的最佳时机。而转至第二家医院短时间后,再次转到第三家医院,转院前是否有提前沟通,也存质疑。



图源:摄图网

临床上常常遇到转院时,犹犹豫豫、举棋不定,列出各种理由的患方。有的患者认为医院在推诿,质疑医院的决定,不愿意转;有的家属怕折腾,到新医院就医难,花费多,又不愿意直接否定转院,犹犹豫豫;有的家属不做主,非要等能做主的到场。

遇到这种患者应该怎么做?

首先,最需要坚守的原则是救治不能停。无论患者转或不转,无论医方能或不能,只要家属不放弃,都要尽全力救治。

其次,告知一定要充分。曾经见过类似本案中的情况,一个急诊重症患者需要转院,家属人数众多,犹犹豫豫,一会儿同意转院,一会儿又不转,一会要检查治疗,一会儿又说再等等。

于是,医生的病程记录上数页都是记录沟通内容的,一直到患者最终转走。每一次沟通都记录在案,反映了患方整个犹豫等待的过程。每次记录包括准确的沟通时间、沟通地点、与患方哪个家属沟通的,医生向患方交代了哪些内容,家属是如何回应的。几点几分开具了何种检查,何种药物,交给了哪位家属,家属是否立即交费,几点几分催促家属,家属回应内容是什么。还描述了目前检查、治疗的目的是什么,基于哪个指南或诊疗规范,转院的目的、不转院的后果,非常详细。

并且,所有医方向患方交代的事项都有患方家属签名,做出转院或不转院的决定都有签名。那是我看过的最经典的转院前沟通记录,很少有医生能达到这种程度。当然,也可能是面对特定患者的非常做法,毕竟这样的记录会浪费大量的时间,也许是医生看出了这个患者家属有着特殊的想法,高风险所在。

最后,一定要在患者病情比较稳定的时候实施转运。如果不太稳定,要先留院给予救治措施,稳定后再转运。这一点很重要,不要认为人没有死在自己医院就没有责任或责任很小。危重患者不能由家属自行转院,一定要呼叫救护车转院。

在北京这种大城市,好医院很多,医疗水平参差不齐,每天都有很多患者转院,上转下、下转上、综合转专科、专科专综合,风险无处不在,小心谨慎才能长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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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中院(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2019年发布了《北京一中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判白皮书》,总结了该院近8年审理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并且发布了十大典型案例。

这些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件对于未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是非常重要的,可以说,是以后案件审理的指引。从中,临床医生能学到些什么呢?本周分享的案件是一个关于转诊延误的病例。

案件回顾

李某于2016年1月5日因病到A医院治疗。1月8日11时,A医院对李某局麻下行左侧腹股沟斜疝无张力修补术,术中出现一过性言语不利等症状,经治科室于12时40分申请神经内科会诊并进行治疗。

当日16时,李某出现右侧肢体活动不利等症状。17时30分,A医院向李某家属做出了建议转上级医院诊治告知。22时转至B医院急诊。1月9日转至C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急性脑梗死等。

事后,李某以A医院存在过错为由将其诉至法院。

鉴定意见载明:医方在患者“首症”出现后的5小时向患者家属做出建议转上级医院诊治的告知,此后又延迟了4小时33分钟的时间方予转院,该延迟因素由谁所致及相应责任比例应由法院进行认定。

裁判要旨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延迟因素的过错方是谁的问题。

A医院在17:30建议转院,李某家属听取后表示需要商量。A医院有数次与李某家属沟通转院一事,李某家属在与医生多次沟通后,才在22:00左右同意转院。上述期间,A医院履行了告知义务,而是否转院的主动权应系李某家属决定,在A医院医生多次解释后,李某家属才同意转院,故此该延迟因素主要系李某家属所致。

A医院在履行转诊附随义务中,在患者“首症”出现后的5小时向患者家属做出建议转上级医院诊治的告知,未能及时消除李某家属对转院的各种疑虑,导致李某家属对转院的迟疑,对此,医院对造成转院迟延的发生存在次要责任。

故法院酌定医院对李某的损害后果承担15%的责任。

转院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每个医院都有自己的转院规定,具体流程,其核心内容来自于原卫生部制定的《医院工作制度》、《医院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和《医院工作制度的补充规定》。

对于转院,卫生部的制度是这样的:

1.医院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对不能诊治的病员,由科内讨论或由科主任提出,经医疗管理部门、或主管业务副院长、或医院总值班批准,提前与转入医院联系,征得同意后方可转院。

2. 病员转院应向患者本人或家属充分告知,如估计途中可能加重病情或死亡者,应留院处置,待病情稳定或危险过后,再行转院。

3. 较重病人转院时应派医护人员护送。病员转院时,应将病历摘要随病员转去。病员在转入医院出院时,应写治疗小结,交病案室,退回转出医院。转入疗养院的病员只带病历摘要。

大家一起来划划重点:

1.危重患者转院需要领导同意,从科主任到总值班/医务处/主管院长;

2.转院前要先与转入医院联系,征得同意;

3.转院前患方要知情同意;

4.病情不稳定、途中转运风险大的患者,需留院待病情稳定后再转院;

5.重症患者应派医护人员护送;

6.转院时,应将病历摘要随患者转去。

法律界在描述转院这一情况时,认为行为涉及的主要权利义务,主要涉及三方,即转出医疗机构、转入医疗机构和患者。各自有自己的权利,也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

转出医疗机构履行转院审核义务

医疗机构在接诊后对于不适宜在本级医疗机构进行诊疗的患者,应当及时进行转院审核,依法作出转院意见。转院意见一经作出,开具转院证明即发生法律效力,产生变更医疗合同法律关系的效果,但不能直接消灭转出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诊疗合同关系。

患者有转院知情同意权

医务人员应当就转院证明中的重要事项向患者进行说明,患者在知晓医务人员对其病情的判断、对转入医疗机构的建议,以及接受或拒绝转院的法律后果进行综合判断的基础上,作出是否同意转院的决定 。

转出医疗机构的继续诊疗义务与协助义务

患者在同意转院之前,转出医疗机构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与自身诊疗水平相符合的医疗服务;在同意转院之后,转出医疗机构仍然需要提供必要的协助,包括病历资料的对接、转入医疗机构相关资源的占用状况的确认及转运途中必要生命维持设施与人员的提供等。患者拒绝转院的,转出医疗机构在诊疗合同完全履行之前,不得自行终止法律关系。

转入医疗机构的优先诊疗义务

转入医疗机构应当预留出一定比例的医疗资源,用于接收转院患者,如优先安排床位、优先预约检查等。转入医疗机构认为转出医疗机构的转院意见确有不当的,不得拒绝履行优先诊疗义务。

简单总结一下,给医疗机构工作的小伙伴划划要点:

1.需不需要转院,医方要做决定,并且要及时作出决定;

2.医方作出决定后要与患方沟通,患方知情同意(最好有记录,有签字,录音录像更佳);

3.患方同意转院后,要先联系好转入医院(可以患方自行联系),安排好转院车辆(可用120);

4.医方应提供病历摘要,必要时提供医护陪同转院(特别是医方救护车转运时);

5.医方需要与转入医疗机构做好交接,病历资料、病情、已实施治疗方案等(文字版、手机沟通);

6.转院之前,医方做好转院准备,仍旧要积极救治,不能消极等待,这时医疗合同尚未终止;

7.患方拒绝转院,决绝离院,医方仍旧要尽力积极救治,不能单方面解除医疗合同。

如果是转入医疗机构,没有床位或收治能力就不要同意患者转入,如果同意患者转入就必须给予安排,优先检查、治疗。

遇到犹犹豫豫,要走不走的患者该怎么办?

虽然指导案件中没有透露过多的细节,但是可以想象出医方在术中出现并发症后,犹豫了数小时才建议转院。医方想让患者走,患方在犹豫是否要转院,数小时就过去了,可以说错过了疾病治疗的最佳时机。而转至第二家医院短时间后,再次转到第三家医院,转院前是否有提前沟通,也存质疑。

图源:摄图网

临床上常常遇到转院时,犹犹豫豫、举棋不定,列出各种理由的患方。有的患者认为医院在推诿,质疑医院的决定,不愿意转;有的家属怕折腾,到新医院就医难,花费多,又不愿意直接否定转院,犹犹豫豫;有的家属不做主,非要等能做主的到场。

遇到这种患者应该怎么做?

首先,最需要坚守的原则是救治不能停。无论患者转或不转,无论医方能或不能,只要家属不放弃,都要尽全力救治。

其次,告知一定要充分。曾经见过类似本案中的情况,一个急诊重症患者需要转院,家属人数众多,犹犹豫豫,一会儿同意转院,一会儿又不转,一会要检查治疗,一会儿又说再等等。

于是,医生的病程记录上数页都是记录沟通内容的,一直到患者最终转走。每一次沟通都记录在案,反映了患方整个犹豫等待的过程。每次记录包括准确的沟通时间、沟通地点、与患方哪个家属沟通的,医生向患方交代了哪些内容,家属是如何回应的。几点几分开具了何种检查,何种药物,交给了哪位家属,家属是否立即交费,几点几分催促家属,家属回应内容是什么。还描述了目前检查、治疗的目的是什么,基于哪个指南或诊疗规范,转院的目的、不转院的后果,非常详细。

并且,所有医方向患方交代的事项都有患方家属签名,做出转院或不转院的决定都有签名。那是我看过的最经典的转院前沟通记录,很少有医生能达到这种程度。当然,也可能是面对特定患者的非常做法,毕竟这样的记录会浪费大量的时间,也许是医生看出了这个患者家属有着特殊的想法,高风险所在。

最后,一定要在患者病情比较稳定的时候实施转运。如果不太稳定,要先留院给予救治措施,稳定后再转运。这一点很重要,不要认为人没有死在自己医院就没有责任或责任很小。危重患者不能由家属自行转院,一定要呼叫救护车转院。

在北京这种大城市,好医院很多,医疗水平参差不齐,每天都有很多患者转院,上转下、下转上、综合转专科、专科专综合,风险无处不在,小心谨慎才能长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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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白血病、淋巴瘤和骨髓瘤等领域的基础与临床研究取得了巨大的进展,为血液肿瘤的治疗带来了革命性的突破。为促进我国淋巴瘤和骨髓瘤学科更加繁荣的发展,搭建融合不同学术思想、为医学发展服务、为医患服务的综合交流平台,提高淋巴瘤、骨髓瘤医务工作者的诊疗水平,“中国临床肿瘤学会(CSCO)白血病专家委员会、淋巴瘤专家委员会及骨髓瘤筹备委员会工作会议暨2024年CSCO血液及淋巴瘤、骨髓瘤疾病学术大会”于2024年1月26-28日在海口线下举办。会议期间,医脉通特邀本次大会主席之一哈尔滨血液病肿瘤研究所马军教授接受采访,谈谈本次大会的中心主旨和对我国血液肿瘤领域未来的展望。   作为本次大会的主席之一,我非常期待这次的会议。本次大会致力于提供一个高质量的学术交流平台。通过面对面的方式,与大家分享国内外的经验和学术报告,来了解最新的白血病、淋巴瘤和骨髓瘤治疗方法和药物。 特别值得期待的是创新药物专场,我们邀请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以及药品安全监管司的老师和政府官员参加会议,他们将为我们提供关于血液肿瘤领域创新药物,包括细胞治疗和基因治疗的意见和指导。 此外,我们还邀请了跨国公司、民族企业、生物公司和不同领域的专家参与会议,以形成医药一家、医患一家、医政一家共同合作的局面。我们相信,只有三方齐心协力,才能真正实现本次会议的核心目标,即为患者的利益而奋斗。 今年,我们将根据白血病专家委员会和淋巴瘤专家委员会的工作总结,制定2024年的工作计划。以患者为中心的工作计划,主要宗旨是推动患者的规范化治疗,这是2024年的重要工作计划。今年,我们将通过巡讲走基层的方式,全面推动患者的全程化管理。同时,将新药的介绍和临床试验的介绍结合起来,旨在为血液病和淋巴瘤亚专科的医生提供标准化治疗方案,并促进药物创新的转化。在推动患者规范化治疗的过程中,我们将积极推动基础医学和临床医学的互相结合。通过加强学术研究和合作,我们将为更多创新药物在白血病、骨髓瘤和淋巴瘤等领域中的应用提供支持。 我们对血液肿瘤领域的研究已经进入第五代,对于这个领域的发展,我对中青年医务工作者寄予了厚望,希望他们能够接过接力棒,能够充满激情和责任心的投身于血液肿瘤的研究,继续在这条艰辛的长征路上前行。我们的目标是使中国的血液肿瘤研究与国际接轨,并与国际同行,为血液肿瘤患者争取更长的生存和最佳的临床效果而不懈努力。
陈苏宁教授解读阿伐曲泊帕治疗急性白血病化疗相关性血小板减少症的疗效及安全性 2024-02-01
化疗相关性血小板减少症(CIT)为化疗常见的不良反应,其发生率与肿瘤类型、治疗方案和化疗周期等有关1。蒽环类药物和阿糖胞苷是急性白血病常用的化疗药物,具有较强的骨髓抑制毒性。因此,急性白血病患者的骨髓抑制通常较实体肿瘤更为严重,CIT往往达到3~4级2。 在近期闭幕的第65届美国血液学会(ASH)年会上,新一代小分子促血小板生成素受体激动剂(TPO-RA)阿伐曲泊帕治疗急性白血病化疗相关性血小板减少症的最新研究3数据公布,验证了其在血液肿瘤CIT治疗中的疗效与安全性。现特邀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陈苏宁教授对研究结果进行精彩解读和点评。 研究背景 CIT是急性白血病患者常见的治疗并发症,会导致患者的出血风险增加和预后不良,现有治疗策略主要为血小板输注、重组人白细胞介素-11(rhIL-11)和重组人血小板生成素(rhTPO),但上述治疗方案仍存在一定局限性,部分患者治疗效果并不理想。因此,CIT的治疗仍面临着较多挑战。 阿伐曲泊帕是新一代TPO-RA,在美国、欧洲和中国已获批用于治疗择期行诊断性操作或者手术的慢性肝病相关血小板减少症的成年患者;此外,在美国和欧洲还被批准用于治疗对既往治疗反应不佳的成人慢性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患者。本研究旨在确定阿伐曲泊帕治疗急性白血病化疗后血小板减少症的疗效和安全性,为该药物在临床中的应用提供更多循证医学证据。 研究方法 研究收集了24例发生3/4级CIT的急性白血病患者的临床资料(第3-28天)。所有患者均口服阿伐曲泊帕治疗,剂量为40mg/d。当患者的血小板计数<20×109/L或发生出血事件时,予以血小板输注。当患者达到完全缓解(CR),即血小板计数增加至>100×109/L或较基线水平增加>50×109/L,则停止使用阿伐曲泊帕。 研究结果 24例CIT患者的中位年龄为38岁,其中14例患者被诊断为急性髓系白血病(AML),9例患者被诊断为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ALL),1例患者被诊断为混合表型急性白血病(MPAL)。 AML患者的化疗方案包括地西他滨联合维奈克拉、地西他滨联合阿糖胞苷、三氧化二砷联合维甲酸、阿扎胞苷联合维奈克拉、阿扎胞苷联合中等剂量的阿糖胞苷。ALL患者的化疗方案包括CD19特异性CAR-T细胞治疗、地西他滨、贝林妥欧单抗、IVP方案(伊达比星、长春地辛和泼尼松)、阿扎胞苷联合维奈克拉和西达本胺。MPAL患者化疗方案为地西他滨联合维奈克拉。 基线时,10例患者发生了3级CIT,14例患者发生了4级CIT,最低血小板计数的中位数为19×109/L。 治疗期间,14例患者接受了血小板输注。达到CR的中位时间为6天,无患者因不良反应或对药物不耐受而停止治疗。 与使用阿伐曲泊帕治疗前相比,治疗后患者的血小板计数显著提升(P=0.0001)。 停药7天后,22例(91.67%)患者的最佳血小板计数达CR标准。 研究结论 阿伐曲泊帕可有效增加急性白血病患者化疗后的血小板计数,且安全性良好,是CIT患者的有效治疗选择。 陈苏宁教授点评 CIT为常见的化疗相关性血液学不良反应,可增加出血风险、延长住院时间、增加医疗费用,导致化疗剂量强度降低、时间推迟、甚至治疗中止,从而影响抗肿瘤疗效,不利于患者的长期生存1。《中国肿瘤化疗相关性血小板减少症专家诊疗共识(2019版)》指出1,CIT预防和治疗的主要措施为输注血小板和给予促血小板生长因子(rhIL-11、rhTPO)。然而,血小板输注易增加感染传染性疾病的风险,或使患者体内产生血小板抗体,导致输注无效或输注后免疫反应4。rhTPO和rhIL-11虽然可以减轻化疗后血小板计数下降的程度,减少血小板输注的次数,但rhTPO可能产生中和抗体;rhIL-11易造成心脏毒性等不良事件4,且二者均为皮下注射,长期应用会降低患者的依从性5。因此,临床亟待寻求给药方式更为便捷且安全有效的促血小板生成药物。 阿伐曲泊帕是新一代口服TPO-RA,通过与TPO受体跨膜区结合,激活人体内TPO受体,刺激信号转导并模拟TPO的生物学效应,提升血小板计数5。其次,口服给药能减少患者的住院时间和频繁往返医院的次数,可更好地满足院外管理需求;同时,因其分子结构中不含金属离子螯合基团,故不受饮食限制,可与餐同服,患者依从性高6。此外,该药物不含潜在肝毒性基团,无肝脏相关不良事件的发生风险,安全性良好7。既往已有研究结果表明阿伐曲泊帕在CIT的治疗中显示出良好的疗效,展现出了较大的临床应用潜力1,8。本研究结果显示,阿伐曲泊帕可有效提升急性白血病患者化疗后的血小板水平,且安全性、耐受性良好,证实了以往的研究结果。 综上所述,阿伐曲泊帕为急性白血病并发CIT的患者提供了高效、安全、便利的治疗选择,在CIT防治领域的应用前景广阔。未来,希望研究者们能针对更多的瘤种和更多的患者展开前瞻性研究,进一步验证阿伐曲泊帕为CIT群体带来的获益。
张磊教授:ITP二线治疗“欣”进展,助推临床疗效“欣”提升 2024-02-01
原发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ITP)是一种获得性自身免疫性出血性疾病,以无明确诱因的孤立性外周血血小板计数减少为主要特点。60岁以上老年人是ITP高发人群,育龄期女性发病率略高于同年龄组男性,老年患者致命性出血发生风险明显高于年轻患者[1]。ITP主要发病机制是血小板自身抗原免疫耐受性丢失,导致体液和细胞免疫异常活化,共同介导血小板破坏加速及巨核细胞产生血小板不足。ITP的典型症状包括皮肤黏膜出血、瘀斑、牙龈出血、鼻出血和月经过多等,严重病例可能会出现呕血、黑便、血尿等症状,甚至颅内出血,部分患者无明显出血表现,仅在体检时发现血小板计数减少。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把保障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这为一线医务工作者指明了方向和思路,也为医疗学科建设和发展提出更高要求。ITP的治疗遵循个体化原则,在治疗不良反应最小化基础上提升血小板计数至安全水平,减少出血事件,关注患者健康生活质量[1],这对医务工作者深入研究ITP病理生理机制,探索不同靶点的新型药物及不同类型药物的联合治疗策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随着我国医疗水平的稳步提升,ITP诊疗领域的发展取得了长足发展,广大医务工作者始终牢记使命、恪尽职守,拓展科学研究的深度和广度,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守护人民健康贡献力量。 本期“星访谈——医生说”系列访谈特邀中国医学科学院血液病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血液学研究所)张磊教授,就我国ITP诊疗原则及相关适应症临床研究成果进行深入的解读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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